何新奎(身份证号:321321196610280419),你于(2007年至2008年购买何塘电灌站水泥六角块及运费尚欠款人民币肆万柒仟伍佰肆拾贰元陆角整)。根据宿豫区纪委、财政局、审计局对欠款清收工作要求,我单位多次与你联系,你都不予回应。请你见此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单位履行欠款归还手续,逾期我单位将通过法律诉讼途径予以追偿。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何塘电灌站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