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绍松(身份证号:321321197808200036),你于(2010年1月13日至2010年4月8日计五笔因三支渠土方工程在我单位借款人民币捌万元整)。根据宿豫区纪委、财政局、审计局借款清收工作要求,我单位多次与你联系,你都不予回应。请你见此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单位履行借款清收手续,逾期我单位将通过法律诉讼途径予以追偿。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何塘电灌站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