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翔(身份证号:321321197710104417),你于(2009年8月3日因围栏款在我单位借款人民币叁万伍仟伍佰元元整)。根据宿豫区纪委、财政局、审计局借款清收工作要求,我单位与你无法取得联系。请你见此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单位履行借款清收手续,逾期我单位将通过法律诉讼途径予以追偿。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何塘电灌站2021年1月13日